第一条 社会评议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,以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,以促进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,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,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。
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市局及各县区局。
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、准确,时间是否及时,程序是否符合规定,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。
第四条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、上下联动、分类评议、综合评定、定性评议、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。
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,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:
1、建立工作机构,制定实施方案,确定评议对象、内容和程序,选聘评议代表,培训评议人员;
2、组织评议代表以走访、座谈等形式,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,调查被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;
3、召开评议大会,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负责人进行“面对面”评议,全面客观地评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,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;
4、被评议的部门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,制定整改措施,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上报整改结果;
5、广泛开展民主测评。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,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,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,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。
第六条 评议结果要向市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,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,并向社会公开。
将评议结果作为部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,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、排名靠后的部门,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、取消当年评优资格。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、排名靠后,或社会反映强烈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的部门,要按照工作责任制等有关规定,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七条 社会评议代表从基层中产生,由市局选聘和培训。
第八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: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;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;实事求是,联系群众;遵纪守法,公道正派;身体健康,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。
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: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;参加评议大会,发表评议意见;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测评;配合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落实整改等。
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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